博白县水利工程与河道管理站:
你单位报送的《广西博白县那交河龙潭镇茅坡村河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性质
项目(项目代码:2206-450900-04-01-326863)性质为新建,位于博白县龙潭镇茅坡村(设计起点E109°41′26.321″,N21°42′10.162″;终点E109°42′7.684″,N21°39′50.442″;评价范围起点E109°41′26.321″,N21°42′10.162″;终点E109°41′48.833″,N21°40′3.720″)。
二、建设项目内容
广西博白县那交河龙潭镇茅坡村河段治理工程总投资1770.47万元,项目对那交河龙潭镇茅坡村河段左岸进行防护,设计范围为K0 000-K5 373,由于K4 717-K5 373段位于山口镇水东河流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暂不施工,拟施工范围为K0 000-K4 714,本报告评价范围为K0 000-K4 714。
本次评价范围工程上游起点为龙潭镇茅坡水电站下游(K0 000),下游终点为水东水闸上游1060m处(K4 714)。本次评价范围治理河长约4.714km,本次评价范围新建护岸总长3.129km,新建人行步道长1.038km,新建下河步道2处,新建休闲平台2处。工程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组成。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实施过渡阶段浓度限值。由表3-1可知,项目所在博白县SO2、NO2、PM10和PM2.5的年平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和O3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的第90百分数浓度值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中的过渡阶段浓度限值二级标准要求,因此可以判定项目区属于环境空气功能区二类达标区。
******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12月4日对那交河茅坡段水质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那交河茅坡段参与评价的各类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要求,区域水环境质量良好。
声环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7月12日分别对声环境敏感点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可知,项目周边声环境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2类、4a类标准的要求。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良好。
生态环境:经调查,项目不涉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所列的物种,《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列为极危、濒危和易危的物种,不涉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列入拯救保护的极小种群物种,特有种及古树名木等;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不涉及重要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迁徙鸟类的重要繁殖地、停歇地、越冬地和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等。
四、建设项目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项目。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扬尘采用防尘布苫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洒水降尘。
②车辆运输扬尘采取在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
③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
④加强道路管理和维护,对场内路段进行洒水降尘
⑤使用合格的运行良好的车辆,重型货车严禁拔出、垫高、破坏传感器;严禁未按规定使用尿素;严禁不正常使用后处理装置;严禁违规加装OBD作弊装置;严禁三元催化器出现破损、堵塞、拆除现象;严禁将DOC、DPF等尾气净化设备拆除或损坏。
⑥加强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维护管理。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生产废水(围堰基坑废水)、雨水冲刷水经沉砂池预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用水和降尘,不外排。②基坑排水经水泵抽至设置的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或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
③施工人员租用镇区房屋办公,生活污水依托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减振处理,从源头上降低施工机械设备噪声。
②避免多台高噪音的机械设备在同一施工点、同一时间使用,优化进度计划,缩短关键节点工期,减少施工噪声影响的时间。
③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时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22:00-次日6:00)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④加强施工设备、车辆交通运输管理。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开挖的土石方场内回填。
②在施工生活区设置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并集中运至附近村屯垃圾收集点。
(5)陆生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①开工前,对施工范围内临时设施的规划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尽量减少占地,分段施工。
②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征占土地范围,进行地表植被的清理工作,按要求进行表土剥离和保护利用。
③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用于场内用地回填。
④加强施工期的组织管理,提高工效,缩短工期;挖、填方施工时,先筑挡土墙,随挖、随运、随压,严禁随意开挖取土取石,破坏植被;工程建成后,及时进行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减少水土流失。
⑤加强施工人员环保教育,禁止随意破坏占地外植被,禁止捕捉野生动物。
(6)水生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①合理安排工序,缩短涉水作业时间,尽量选择在枯水期进行施工。
②分段施工,涉水段按设计进行围堰施工,围堰施工前进行驱鱼。
③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严禁施工人员利用在那交河附近施工作业之便捕捞水生野生动物。
④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严禁随意向那交河丢弃固体废物或排放废水、污水。
2.营运期
项目运营期不涉及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产生、排放。
(7)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二、水利--3、防洪提升工程--江河湖海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8)永久用地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为河湖整治工程,项目对那交河龙潭镇茅坡村河段左岸进行防护,设计范围为K0 000-K5 373,由于K4 717-K5 373段位于山口镇水东河流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暂不施工,拟施工范围为K0 000-K4 714,本报告评价范围为K0 000-K4 714。本次评价范围工程上游起点为龙潭镇茅坡水电站下游(K0 000),下游终点为水东水闸上游1060m处(K4 714)。本次评价范围治理河长约4.714km,本次评价范围新建护岸总长3.129km,新建人行步道长1.038km,新建下河步道2处,新建休闲平台2处,项目选址合理。项目施工不改变河流位置、走向、形状,不改变河流的水位、流速、流量等水文要素。
本项目建设占地面积为5.98hm2,其中永久占地3.22hm2,临时占地2.76hm2。占地类型为园地、旱地、其他草地、林地。项目建设内容不改******居民区,工程临时占地经恢复后不改变其用地性质。项目地处农村环境,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无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无古树名木等需要保护的生态保护目标。
工程对环境的主要负面影响发生在施工期,但是这些负面影响一般是局部或暂时的,通过加强环境管理和采用适当的环保治理措施后,施工对项目所在区域的污染可以得到有效控制。项目建成后可抵御洪涝灾害,保护沿岸耕地、农作物,有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具有明显的环境效应,因此,从环境角度分析,本项目选址合理。
(9)施工场地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施工场地主要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本项目布设1处施工生产生活区,,位于护0 794(下)东侧。拟布设3.041km临时施工道路,均布设在河道东侧。总占地1.61hm2。本项目于护0 437(上)东侧附近、护0 794(下)东侧附近布设2个表土堆场,表土堆场占地0.45hm2。于埋石砼挡墙 雷诺护垫护岸段布设施工围堰。
施工场地尽量避免对周边生态的破坏,且项目于枯水期施工,基本不会对水质造成影响。施工场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居民点等的安全无影响;未占用基本农田******居民分布。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施工场地布置较为合理。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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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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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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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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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2026年4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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